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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:规范PPP项目的九方面要求

近期,财政部向各省财政部门发出《关于规范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(PPP)工作的实施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。

该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有如下两点:

1.规范的PPP项目形成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;

2.原则上不再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。

征求意见稿提出,规范的PPP项目形成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不属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。那么,亟需明确的问题就是:什么是规范的PPP项目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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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PPP项目的九方面要求

规范的PPP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主体合规

1.政府方签约主体的适格问题

PPP项目实施机构,是指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或政府方代表,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、实施方案编制、合作伙伴选择、项目合同签订、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。

2.社会资本方主体适格问题

PPP社会资本方可以是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(国有控股企业、民营企业、混合所有制企业等),也包括银监会大名单内的退出类融资平台公司,但银监会大名单内的监管类融资平台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。

PPP社会资本方可以是国有控股企业、民营企业、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。融资平台公司已完成退出程序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可以作为PPP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。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(即监管类融资平台)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。